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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9193永利官网公用房屋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9-1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公用房屋有偿使用改革,合理配置公用房屋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公用房屋核算与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国资发〔2019〕9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教学、科研、办公及辅助等各类用途的房屋。教学用房是指承担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各类教学任务的教学实验用房、实习实训用房、研究生实验补助用房等。科研用房是指学校科研机构、科研团队或科教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所使用的房屋。办公用房是指行政、教师办公室、师生活动用房及辅助用房。

第三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定额配置、有偿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优先满足教学、科研用房需求,严格控制办公用房。

第四条  公用房屋面积均指套内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不含楼道、大厅、卫生间等。

第二章  房屋核定

第五条  教学用房

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和课程类型,结合学院实际,组建教学实验室和公共平台,面积核定标准按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供的公共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实验生时数核定。

第六条  科研用房

考虑学院现有实验室房屋结构每个单元(单间)面积为15.12㎡、22.48㎡和25.18㎡三种类型。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实际,结合现有公用房屋结构和使用现状,核算科研人员定额面积具体标准为:

1.二级教授:6个单元(90-151㎡);三级教授:5个单元(75-125㎡);四级教授:3个单元(45-75㎡);副教授:1个单元(15-25㎡)。以上科研用房核定面积已包含所指导的研究生、团队内讲师及以下人员和博士后用房面积。

2.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基地依托基地负责人实验室和学院现有公共平台及其他相关实验室建设。基地负责人所在团队科研用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团队人员定额面积的,对超出部分按国家级重点科研基地不多于100㎡、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不多于60㎡给予核减后计算实际定额面积,实际核减面积按定额面积对待。

3.引进人才等特殊用房,按照学校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办公用房

1.行政办公室根据学院领导干部职数和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编制数进行核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人员办公用房标准配置,具体标准为:正处级:18㎡;副处级:12㎡;科级及其他人员:9㎡。

2.教师办公室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实际聘用人数进行核算。结合学院办公用房实际,具体分配原则上为:教授1人1间,副教授2人1间,讲师及其他3人1间。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18㎡;副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12㎡;讲师及其他人员:9㎡。

3.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建设集约高效的会议室、档案室、教职工活动室等相关辅助用房,具体面积按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三章  房屋收费

第八条  学院公用房屋均实行有偿使用。教学用房和办公用房进行定额核定的主要目的是控制使用面积,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利用率。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由学院全额补贴。

第九条  科研用房实行定额内面积收取基本费和超定额阶梯型加收费用。科研用房以学院明确的团队为单位进行核算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定额核算内面积和超定额面积10%的部分,收费标准为120元/m2/年;

2.超定额核算面积10%-30%(含10%)的部分,收费标准为240元/m2/年;

3.超定额核算面积30%-50%(含30%)的部分,收费标准为360元/m2/年;

4.超定额面积50%及以上的部分,收费标准为480元/m2/年。

第十条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基地负责人所在团队科研用房定额面积(含核减面积),收费标准为120元/m2/年;超定额面积收费标准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向学院核拨的科研用房补贴(上一年度科研间接费总量的15%)全部用于补贴学院科研用房产生的费用,根据学校核拨明细以团队为单位进行核算(团队到位科研间接费的15%≥科研用房应缴费用,团队无需缴纳,结余部分自动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团队到位科研间接费的15%<科研用房应缴费用,团队需缴纳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  收取的房屋使用费进入学院专户,主要用于支付向学校缴纳公用房屋有偿使用费、实验室维修、条件改善等支出。

第四章  房屋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以科研团队为单位统一安排科研用房。未进入团队的科教人员一般不安排科研用房。

第十四条  教师调离、退休,其原办公用房、科研用房由学院收回统一调配使用,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科研用房实行动态管理,科研团队每年6月底前可以申请增加、退减所用的科研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学院视房源情况具体研究调整。对于学院做出的公用房屋调配决定,相关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违者按收费标准的2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只作为学院公用房屋收费依据。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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