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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专项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项目对学校科技推广与社会服务的支撑保障作用,促进学校农业科技推广新模式探索工作深入持续开展,进一步突显学校产学研紧密结合办学特色,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学校《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深入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专项(以下简称推广模式专项)主要指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和陕西省政府提供给学校的农业科技示范推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的科技推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专项支持的范围:

  1、试验示范站(基地)建设与运行项目:主要指学校依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在产业中心地带建立试验示范站(基地)的建设项目;围绕试验示范站运行和开展工作需要的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以学校试验示范站(基地)为依托,不同层次的全产业链农业科技培训项目;以远程网络为平台的农业科技信息和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运行项目。

  2、农业科技推广基金项目:主要支持多学院、多学科专家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以试验示范站(基地)为平台,长期驻站开展良种选育与中试示范、优质高产安全生产及病虫害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等。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专项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推广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党委校长办公室、计财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与重点、年度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计划,研究解决推广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专项日常管理工作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指南拟定、项目申报、专家论证、合同签订、检查督促、考核考评、验收鉴定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每年度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和各类项目总体支持计划,由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拟定,经推广模式专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专项支持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试验示范站(基地)建设项目。由各学院(单位)根据区域产业需要和技术力量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合作意向提出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组织专家论证,报学校推广模式专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支持计划。

  2、试验示范站(基地)运行项目。每年初先由各试验示范站(基地)根据本年度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组织计财、基建、国资等职能部门、有关学院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后报学校推广模式专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支持计划。

  3、农业科技推广基金项目。每年初由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各试验示范站(基地)科技服务工作需要,拟定项目申报指南,经学校推广模式专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下发。学院及相关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按项目申请书要求申报,经学院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提交学校推广模式专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八条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首席专家(主持人)负责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项目经费下达、项目合同书签订、实施检查、考核考评、验收鉴定等管理工作;学院负责项目实施的人员、设施等条件保障和日常管理;首席专家(主持人)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与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签订项目合同书,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项目组要向学院和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及时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半年工作进展汇报、年终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各项目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并保证常年驻点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半年以内,由项目组提出验收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组织项目验收;技术创新点突出或示范推广成效显著的项目可组织成果鉴定,申报省科学技术成果奖或省农业科技推广成果奖。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和招投标办法执行。基本设施建设、较大型(综)仪器设备购置等遵照学校相关招投标办法和资产申购管理办法执行。推广模式专项的基建招标、仪器设备采购、大宗物料采购等工作,均需提前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并派员参与。学校推广模式专项管理领导小组和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有权随时对项目的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结题后按照审计制度进行财务审计。项目结题后节余的经费,按照学校科研推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共建单位向试验示范站(基地)提供的示范推广经费,学校不提管理费,使用审批按第十二条执行。获支持的试验示范站(基地)年初要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和相应的示范推广工作任务,年末必须向学院、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市县共建单位提交示范推广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报告。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根据项目合同指标和计划进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底会同相关学院和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经全面考评,对完成任务出色、成效特别显著的项目组,参照学校相关奖励办法,每年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对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或终止项目收回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推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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