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发〔2016〕446号
为规范科技项目经费中劳务费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开支范围
劳务费开支的范围为参与项目研究的在读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和财务助理等。
二、开支标准
劳务费支出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或课题主持人,下同)与聘用人员(含参与人员)双方协商确定。
(一)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劳务费标准依据其在项目中承担、完成的工作任务确定。
(二)项目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和辅助人员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完成的工作任务确定。
三、发放程序
(一)项目组工作人员根据劳务协议、工作完成情况等填写劳务费报销单,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组工作人员通过财务申报系统申报劳务费支出,计财处审核发放。
四、有关说明
(一)科研项目需要聘用长期专职科研、教辅人员时(指聘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必须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主体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
(二)劳务协议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待遇等。学校提供劳务协议模板,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各项目负责人有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劳务用工。凡因未签订劳务协议等引发的劳务纠纷,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承担一切后果。
(四)项目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和教辅人员在聘用期间,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形式和标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有工资性收入的学校在岗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六)劳务费每月通过学校财务申报系统发放,杜绝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七)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劳务协议
甲方(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
地址: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用,到从事工作,并按岗位的要求,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二、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三、报酬及福利:
1、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常劳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具体数额与支付方法如下:每月劳务费标准为元,于次月20日前发放,如遇学校放假或节假日则顺延。
2、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而相应提高或降低乙方的劳务费标准,乙方应服从安排。
四、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与安排。
五、工作期间,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或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若有违反规定而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七、甲方或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时,只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即可,书面通知日期即为本协议终止日期。
八、依据第六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九、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未及时移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所在二级单位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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