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学校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更多的优秀青年人才来校工作,学校实施“青年英才引进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引进重点为“青年人才项目专家”、“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入选者及具备获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青年人才项目专家”、“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学术潜力的海内外青年英才。
第三条 本计划坚持“高标准,高待遇,高要求”的原则,实行公开选聘,科学评价,合同管理。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引进对象主要为两类:杰出青年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第五条 杰出青年人才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我校人才工作十大重点领域学科方向。
2.全职来校工作,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3.在海内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具有3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或在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在某一学科方向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5.已获批“青年人才项目专家”、“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或具备获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青年人才项目专家”的实力。
第六条 优秀青年人才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我校人才工作十大重点领域学科方向。
2.全职来校工作,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
3.海内外知名高校博士后,或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博士生。
4.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在某一学科方向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潜力。
5.具备获批“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的实力。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杰出青年人才中,“青年人才项目专家”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入选者聘期内给予以下支持:
1.聘为三级或四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2.实行协议工资,每年30-60万元(税前)。
3.在国家提供100-300万元科研经费的基础上,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费100-300万元,以及工作需要的实验室和办公条件。
4.提供170平方米左右住房1套,在校工作十年后产权归本人所有,同时提供40万元安家费。
5.按学校相关政策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
第八条 其它杰出青年人才聘期内给予以下支持:
1.聘为教授,博士生导师。
2.自然科学类学科提供100-2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社科类学科提供50-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提供科研、办公条件。
3.提供140平方米左右住房1套,在校工作十年后产权归本人所有,同时提供20万元安家费。
4.聘期内享受人才津贴每人每年5万元(税前),特殊情况可以实行协议工资。
5.按学校相关政策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
第九条 优秀青年人才聘期内给予以下支持:
1.聘为教授或副教授,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
2.自然科学类学科提供30-100万元科研启动费,人文社科类学科提供20-50万元科研启动费,提供科研、办公条件。
3.提供140平方米左右住房1套,在校工作十年后产权归本人所有,同时提供10万元安家费。
4.聘期内享受人才津贴每人每年3万元(税前),特殊情况可以实行协议工资。
5.按学校相关政策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
第十条 对聘期内入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青年人才项目专家”、“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级和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的人选,薪酬、科研经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努力取得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高端人才团队工作,或围绕新兴、前沿、交叉学科组建青年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三条 讲授本学科的核心课程,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培养指导研究生。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程序具体如下:
1.发布信息。根据学科需求,制定高层次人才招聘计划,面向国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书面申请。应聘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反映学历、经历、学术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审查。学院对应聘者是否符合学科需求及个人身份、学术成果等进行审查和核实,经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形成综合意见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
4.学校评审。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引进意见报学校人才工作组审定。
5.学校聘任。对审定通过的拟聘人员,学院结合本学科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及任务,学校审核通过后签订学校、学院、拟聘人员签订三方聘任合同。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本计划引进人才首个聘期一般为5年,实行中期评估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评估考核由学校高层次人才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负责,考评小组由校人才工作组成员、校学术评价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学院院长组成。
第十八条 聘任满三年后,由学校考评小组对引进人才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为引进人才工作状态评估,重点评估引进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教学和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人才经费使用情况等。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学校亦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分学院和学校两级进行,重点考核引进人才岗位合同中确定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学院组织教授委员会形成评议意见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学校考评小组对引进人才进行聘期考核;校人才工作组审议并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者,可按照学校相关人才政策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合格者,纳入学校教职工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按照聘任岗位,享受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不合格者,视情况解除聘任合同或降级聘用。
第二十一条 聘期未满申请调离、辞职或未履行相应职责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引进优秀人才实施办法》(校人发〔2009〕274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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