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国资发〔2014〕4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及服务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 从事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制订学校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整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与调配中心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供应、报减及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与购买等手续,校内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采购。每年初,学校物资供应与调配中心向计财处提供全校危险化学品购置目录,自行采购的单位和个人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与科学技术研究院分别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各学院(系、部、所、重点实验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订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储存及销毁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应预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规划处等单位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安全条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购买与运输
第十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实验室需要购买 危险化学品时,须提前20个工作日,由使用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实验室主任、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与调配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分别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专车专用、专人随车负责的原则,运达立即履行移交、检验及入库手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容器,用后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等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物资供应与调配中心向各单位运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是专人负责、专车运送,必须向运送人员交待有关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字样的标志,并严禁烟火。
第十五条 碰撞、互相接触、摩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配装。
第十六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按规定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与调配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各学院(系、所)因实验需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与调配中心和保卫处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
第十八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或库房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由专人和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清查,并将当年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确保帐物相符。暂存在学校物资供应与调配中心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期限为壹年,如下年使用,须办理延期手续。超过有效期限的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压缩气体(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钢瓶必须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禁止敲击和碰撞,专瓶专用,禁止私自改装。化学性质相抵触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应分开存放。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五章 申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办理领用手续,应严格“按需领取”,持相关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到学校物资供应与调配中心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对于剧毒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原则上规定尽量使用替代品,必须使用的须将未使用完的及时交回学校物资供应与调配中心库房,并做好移交登记。如需使用危险化学品野外实习等,相关实验人员需提前在国资处办理临时存放申请。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与法规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使用量与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每年将危化品管理人员信息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必须对进行危险化学品实验和参与实验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张贴下列信息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及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档案须报学校物资供应与调配中心备案,作为再次领用的验收条件。
第六章 处 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安排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回收,委托经由陕西省环保厅审核、并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及检查有毒有害废液与废固物的管理工作,对过期与破损的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和定点存放,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转移、剧毒化学品进行销毁处理,均需严格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剧毒化学品还必须在本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存档。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于未经批准,违反规定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和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以及谎报、瞒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校实验发〔2008〕175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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